(2017)黑1283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自治村委员会与代国军继承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兴镇自治村民委员会,代国军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897号原告:海兴镇自治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苏百新,职务主任。被告:代国军,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身份证号2323211949********,职业农民,现住海伦市海兴镇自治村*组。原告海兴镇自治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代国军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代国利生前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存有的救济款4,015.67元归原告所有。代国利是原告村村民,被告系代国利叔伯哥哥,代国利在村里是孤寡老人一直由村里赡养,代国利于2016年12月8日因病去世,其死亡的丧葬等一切费用均由原告支出,其生前由民政部门向其卡中打入救济款4,015.67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代国利生前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存有救济款4,015.67元及利息等,卡号为6235160006300672192,该款归原告海兴镇自治村民委员会所有,被告代国军自愿放弃其应继承得份额;二、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伯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连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