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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4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倩与浙江问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倩,浙江问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590号原告:吴倩,女,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元,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系原告丈夫。被告:浙江问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路65号7层703号。法定代表人:殷宏国。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丽,女,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系被告公司员工。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李向阳,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倩诉被告浙江问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倩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倩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倩负担。审判员  季文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骆健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