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仕尧与张碧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仕尧,张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40号申请执行人:何仕尧,男,生于1962年9月4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张碧云,女,生于1973年3月21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何仕尧与张碧云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碧云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张碧云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增全审 判 员  王延堂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