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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胡留现与李雪峰、胡菊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留现,李雪峰,胡菊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82民初566号原告胡留现,男,1956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李雪峰,男,197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胡菊平,女,汉族,1975年3月1日生,住长葛市。原告胡留现诉被告李雪峰、胡菊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留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二被告与原告发生业务,被告从原告处加工机械配件,至2015年1月7日被告下欠原告货款24000元,后多次催要,二被告久拖不换,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货款24000元,并负担本案受理费。被告李雪峰、胡菊平缺席未作答辩。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二被告与原告有业务往来,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加工播种机配件,原告将播种机配件交付被告后,被告未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1月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截止元月7号,共下欠货款贰万肆仟元正¥24000元正欠款人胡菊平李雪峰2015.1.7。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按照二被告要求加工播种机配件并交付被告后,二被告未付款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播种机配件款2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未出庭应诉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诉讼风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雪峰、胡菊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播种机配件款24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胡菊平、李雪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伟锋审 判 员  李亚飞人民陪审员  李俊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明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