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丁国文与古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国文,古超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977号原告:丁国文,男,197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古超杰,男,198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国文诉被告古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国文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古超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国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国文撤回对被告古超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丁国文负担。审判员 曹东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路帅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