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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丁国文与古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国文,古超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977号原告:丁国文,男,197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古超杰,男,198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国文诉被告古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国文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古超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国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国文撤回对被告古超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丁国文负担。审判员  曹东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路帅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