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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执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湘潭市雨湖区大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与卢留红、韦俊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潭市雨湖区潭大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卢留红,韦俊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保42号申请人:湘潭市雨湖区潭大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经营者:吕慎谦,男,汉族。被申请人:卢留红,男,汉族。被申请人:韦俊潭,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湘潭市雨湖区潭大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卢留红、韦俊潭��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潭市雨湖区潭大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卢留红、韦俊潭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其担保人黄建国名下车牌号为湘C5G1**号小型轿车、担保人邝申强名下车牌号为湘C5KG**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湘潭市雨湖区潭大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卢留红、韦俊潭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黄建国名下车牌号为湘C5G1**号小型轿车、担保人邝申强名下车牌号为湘C5KG**号小型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暨立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 雯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