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和杰、欧阳龙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和杰,欧阳龙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王和杰,男,194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欧阳龙山,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现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和杰与被执行人欧阳龙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和杰以双方当事人同意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04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销申请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海市人民法院(2017)闽0681执恢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建东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全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