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常州市艾威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百时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常州市艾威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百时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执3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兴化市五里西路29号。负责人:杨兴,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传芳,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常州市艾威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徐志祥,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百时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经济开发区经三路西纬四路南。法定代表人:杨祥宝,总经理。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常州市艾威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百时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江苏百时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兴化市,为便于案件的执行、协调沟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常州市艾威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百时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兴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红祥审 判 员 万 辉代理审判员 刘文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欣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