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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曹允仕与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允仕,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1377号原告:曹允仕。被告: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连平,主任。原告曹允仕与被告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允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允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1月14日,被告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原告曹允仕借现金18000元用于支付修振兴路的赔青款,约定月息2分,被告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原告曹允仕出具借据一份并盖章为证。此款经原告曹允仕多次催要,被告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以无钱为由拒付。被告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未提供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0年1月14日,被告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原告曹允仕借款18000元用于支付修路赔青款,双方约定利息按月息2%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同时双方约定利息一年一付,逾期按每日3‰计算滞纳金。后原告曹允仕多次催要借款未果,于2017年3月16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返还原告借款18000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曹允仕只要求被告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借款利息,放弃要求支付滞纳金。以上事实,由原告曹允仕的陈述和被告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原告曹允仕出具的收款票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原告曹允仕借款18000元,由其为原告曹允仕出具的收款票据以及原告曹允仕的陈述予以证实,应予返还。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曹允仕放弃要求被告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滞纳金,系其真实自由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其自愿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所述,原告曹允仕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曹允仕借款1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1月14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德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