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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民辖终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金龙、林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金龙,林彬,莆田市东南香米业发展有限公司,许淑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辖终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金龙,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彬,男,1986年2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原审被告:莆田市东南香米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黄霞村国欢东路(民营企业城内)。法定代表人:黄金龙,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许淑琴,女,汉族,1966年1月16日出生,住莆田市涵江区。上诉人黄金龙不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莆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许淑琴的经常居住地在加拿大,并非居住在福建省内。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743.8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本案应由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因原审被告许淑琴现定居在加拿大,故本案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被上诉人原审起诉的标的金额为743.85万元,上诉人的居住地以及原审被告莆田市东南香米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福建省莆田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案应由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与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不符,不应予以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胜代理审判员  林文勋代理审判员  魏孜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丽萍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