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赔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东锋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公安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锋,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赔初52号原告李东锋,男,汉族,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被告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政法巷1号。法定代表人薛勇,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锋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公安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东锋负担。审 判 长 江 海代理审判员 白 敏审 判 员 张成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天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