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献计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献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216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献计,男,199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南昌市南昌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0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进贤县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献计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献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6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刘献计来到本市西湖区中山路万寿宫门口的中国联通店,撬门入店后,盗窃了店内的现金80元。2017年2月27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刘献计来到本市西湖区珠宝街多喜爱门店,撬门入店盗窃,未发现财物后离开。同日凌晨,被告人刘献计来到本市西湖区翠花街上塘塍口的胖子烧菜馆,撬门入店盗窃,未发现财物后离开。同日凌晨,被告人刘献计来到本市象山北路工农兵医院对面的报亭,撬门入店后,盗窃店内现金人民币919元、硬中华香烟和黄色芙蓉王香烟各一包。2017年2月27日,公安民警在本市经开区麦园的王者网吧附近将被告人刘献计抓获,并从刘献计身上查获赃款现金人民币819元和赃物中华牌香烟、芙蓉王牌香烟各一盒。经鉴定,中华牌香烟价值人民币45元,芙蓉王牌香烟价值人民币2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献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报案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指认现场照片、指认赃物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陈某、梁某、杨某1、吴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本人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献计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共计价值人民币1069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献计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献计具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献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舸速录员 袁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