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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军诉被告沈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沈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432号原告:杨军被告:沈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延华委托代理人:赵丽媛、王兴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诉被告沈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诉。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即354元,由原告杨军承担。审 判 长  历 贺代理审判员  张洪国人民陪审员  刘 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冰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