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32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峨边平等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峨眉山市驰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峨边平,峨眉山市驰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2执57号申请执行人:峨边平等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平等乡高岩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2786694453j。法定代表人:李东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峨眉山市驰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桂花桥镇友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7144718911。法定代表人:谢志刚,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17)川11民终1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峨眉山市驰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峨眉山市驰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峨眉山市驰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峨眉山市驰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L0C8**号的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被执行人峨眉山市驰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LSS3**号的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为二年;三、查封被执行人峨眉山市驰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LKV0**号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登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