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执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武汉市蔡甸区盛煌石材经营部与武汉市银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蔡甸区盛煌石材经营部,武汉市银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86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盛煌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4-13商铺。经营者高铭侨,男,197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武汉市银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2幢25层1号房。法定代表人胡寿超,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盛煌石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武汉市银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2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市银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75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650元及诉讼保全费4270元,合计人民币75992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武汉市蔡甸区盛煌石材经营部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我院递交终止本次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盛煌石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武汉市银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25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平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邓 军二O二O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