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方朝印、青岛煜华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朝印,青岛煜华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222号申请执行人方朝印(曾用名方海风),男,1986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执行人青岛煜华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丹山社区泽翰物流综合楼一楼01、02号,组织机构代码:57975100-5。法定代表人刘园芹,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朝印(曾用名方海风)与被执行人青岛煜华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74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7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