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东莞市旺佳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王英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旺佳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王英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988号原告:东莞市旺佳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博美布料辅料商贸中心1A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68457728X。法定代表人:张鸿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科,该公司员工。被告:王英豪,男,汉族,1990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旺佳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英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东莞市旺佳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旺佳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宋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章碧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