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吴志荣、成都佳晟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吴志荣,成都佳晟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46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负责人:熊津成,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婧,女,汉族,1980年1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王平,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吴志荣,男,汉族,1978年1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告:成都佳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航鹰东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吴志荣、成都佳晟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7年4月13日到本院十法庭开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388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审判员 杨登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婉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