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民辖终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谢红卫与李宏革、白进、梁斌、石河子市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进,谢红卫,梁斌,李宏革,石河子市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民辖终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进,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红卫,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原审被告:梁斌,男。原审被告:李宏革,男。原审被告:石河子市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东六路72-B号。法定代表人:高光辉,董事长。上诉人白进为与被上诉人谢红卫、原审被告梁斌、李宏革、石河子市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6)兵9001民初71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白进上诉称,虽然其户籍所在地为石河子开发区,且石河子市25小区11栋421号房屋为其所有,但因上诉人系工程施工人员,经常在外区施工,均未在此长期稳定的居住。上诉人在2014年一直在148团团团部施工团部住宅楼,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长期在142团30连施工牛场,居住在142团30连,且142团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因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属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应将该案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予以处理。被上诉人谢红卫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审被告梁斌、李宏革、石河子市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均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案工程所在地在石河子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石河子市人民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一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春审 判 员 孙国军代理审判员 杜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曹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