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1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魏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魏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106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被执行人魏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0035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魏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魏芸(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8#钞的存款人民币707252.3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翔峰AUT())O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彩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