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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2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余光勇与黄兴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光勇,黄兴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2民初741号原告:余光勇,男,汉族,1974年4月10日出生,住新疆阜康市。被告:黄兴如,男,汉族,个体,住阜康市。原告余光勇与被告黄兴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余光勇以被告黄兴如已经支付案款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兴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光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光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光勇负担。审判员  王淑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梓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