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2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余光勇与黄兴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光勇,黄兴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2民初741号原告:余光勇,男,汉族,1974年4月10日出生,住新疆阜康市。被告:黄兴如,男,汉族,个体,住阜康市。原告余光勇与被告黄兴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余光勇以被告黄兴如已经支付案款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兴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光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光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光勇负担。审判员 王淑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梓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