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董跃与杜国亮、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跃,杜国亮,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1民初671号原告:董跃,男,汉族,1990年10月8日出生,现住: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辉,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国亮,男,汉族,1988年9月19日出生,现住:沧县,。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东侧泰大国际家居广场*号楼*楼*层。法定代表人:翟志,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67469029-8。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翔,该公司职员。。原告董跃与被告杜国亮、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辉、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国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0月22日10时10分,杜国亮驾驶冀J×××××号车沿乡间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杨桥西路段超车时,与前方顺行的杨洪旭驾驶的原告所有的冀J×××××号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沧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国亮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洪旭无责任。杜国亮驾驶的车辆在其它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500000商业三者险一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要求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9033元。被告保险公司在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杜国亮驾驶的车辆在我司承保商业三者险一份,保额为5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需要核实车辆驾驶证、行驶证的真实有效性,对于原告合理损失需要扣除交强险2000元后,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进行承担。对鉴定费、诉讼费间接性损失不予承担。被告杜国亮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2日10时10分,杜国亮驾驶冀J×××××号车沿乡间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沧县××村西路段超车时,与前方顺行的杨洪旭驾驶的原告所有的冀J×××××号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沧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国亮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洪旭无责任。杜国亮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一份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500000元。事故发生时,正值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经沧县交警队委托,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出具一份公估报告书,评估原告的车损为10393元。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户口页、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称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下:原告损失如下:一、车辆损失:10393元;二、评估费:640元。为证实以上损失,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交通事故情况,杜国亮负全部责任。2、冀J×××××车辆行驶证一份,证实车辆所有人是本案原告董跃。3、杜国亮的驾驶证、驾驶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证实事故发生时,杜国亮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车辆符合上路条件。4、保险单复印件,证实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含不计免赔。5、评估报告一份证实,证实车辆损失费用10393元,公估费640元。经质证,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称,鉴定报告系原告单方委托,车辆维修时,我方核实有些应更换的部件,原告未更换部件,但已经修复,故我公司仅承担原告修复的费用。原告也未提供有效的修车费发票,对公估报告不予认可,要求重新鉴定。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杜国亮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由此造成的原告损失,杜国亮驾驶车辆投保的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沧县公安交警大队做出的事故认定书,合法准确,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原告董跃提交公估报告一份,证明原告的车损,被告保险公司虽有异议,但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交重新鉴定的申请,其关于只赔付原告修车费的主张既未举证亦无法律依据,本院对该公估报告予以采信,原告的车损确定为10393元。原告主张车辆评估费460元,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财产损失共计10393元。对原告的以上损失,应首先由其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2000元,超出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根据杜国亮在事故中的过错大小,按照100%的比例予以赔偿,计款839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8393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以上判决内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由原告负担26元,由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淑芹人民陪审员 孙全文人民陪审员 邵玉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昭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