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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财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振伟、田建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振伟,田建华,滨州市宝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财保197号申请人:李振伟被申请人:田建华被申请人:滨州市宝德物流有限公司申请人李振伟因被申请人田建华、滨州市宝德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随时即有转移的可能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滨州市宝德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M×××××-鲁M1D**挂号大型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滨州市宝德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M×××××-鲁M1D**挂号大型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