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嘉文与潘玉彩、李玉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嘉文,潘玉彩,李玉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43号原告:刘嘉文,男,1966年8月9日出生,现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战胜,江苏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以国,江苏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玉彩,女,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告:李玉振,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原告刘嘉文与被告潘玉彩、李玉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所涉纠纷系民间借贷纠纷,虽然原告刘嘉文为台湾地区当事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应由本院审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是指涉外商事案件。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不属于本院集中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故本案应由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1民初675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王 胜审判员 姜 欣审判员 陆红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文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