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30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朝伟与母永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伟,母永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1022号原告:杨朝伟,男,汉族,1966年4月14日出生,贵州习水人,住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浩,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母永胜,男,汉族,1965年1月23日出生,贵州习水人,住习水县。原告杨朝伟诉被告母永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小英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朝伟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朝伟的撤诉申请是对诉权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朝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17.00元,减半收取计2508.00元,由原告杨朝伟负担。审 判 员 张小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佳兴书 记 员 袁浩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