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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德升、崔汉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升,崔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33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升,男,194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崔汉涛,男,198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王德升与崔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审 判 员 马 骏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