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高某诉韩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457号原告:高某,女,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系黑龙江省建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韩某某,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原告高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王某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闻某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