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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高某诉韩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457号原告:高某,女,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系黑龙江省建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韩某某,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原告高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王某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闻某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