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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林仁彬犯盗窃罪一审退回案件决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仁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退 回 案 件 决 定 书(2017)川1302刑初135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仁彬,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文盲,无业,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2005年12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10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抓获,当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收到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南顺检公诉刑诉(2017)第111号起诉书及所附案卷材料。经审查,该案被告人林仁彬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7)第111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决定退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