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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3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贾雪灵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雪灵,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3009号原告贾雪灵,女,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张立民,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阳生,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6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法定代表人黄克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雪灵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雪灵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贾雪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雪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雪灵负担。审判员  周建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朝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