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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唐为华与朱月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为华,朱月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531号原告:唐为华,男,1970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成,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金萍,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月同,男,1970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射阳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公司,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路58号。负责人:周云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顺,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为华与被告朱月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唐为华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原告唐为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唐为华负担。审判员  徐长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