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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2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梁思欣、佛山市南海区宝力来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思欣,佛山市南海区宝力来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29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思欣,女,汉族,1995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誉结兴,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宝力来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段琦。上诉人梁思欣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宝力来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8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思欣以其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宝力来健身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梁思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思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梁思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 海审 判 员  李 炜代理审判员  刘全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文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