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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81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常锁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华强钢铁有限公司,赵常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81执380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华强钢铁有限公司,地址侯马市。法定代表人:刘银虎。被执行人赵常锁,男,1963年8月15日生,住侯马市。山西华强钢铁有限公司与赵常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常锁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山西华强钢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常锁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常锁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绩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赵常锁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沿河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1081执38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 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慧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