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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2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郑四来与孙金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四来,孙金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445号申请执行人:郑四来,男,1975年12月25日生,湖北省通城县人。被执行人:孙金开,男,1977年3月5日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四来与被执行人孙金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金开下落不明,经查其无存款、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乃致本案暂不能执行,通过与申请执行人郑四来约谈,告知本院尽调查后的结果,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6)鄂1222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继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