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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1执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支行、吴衍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支行,吴衍水,吴衍元,闫修芹,焦方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1执15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支行,住所地宁阳县北关路427号。负责人李宗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衍水,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吴衍元,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闫修芹,女,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焦方云,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支行与吴衍水,闫修芹,吴衍元,焦方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天序审判员  沈 健审判员  崔尔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XX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