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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与吴江市盛泽信达绸厂、周根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江市盛泽信达绸厂,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周根林,金桂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17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市盛泽信达绸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前庄村*组。主要负责人:周根林,该厂厂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湖西路338号。主要负责人:杨湧,该行行长。原审被告:周根林,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审被告:金桂凤,女,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上诉人吴江市盛泽信达绸厂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及原审被告周根林、金桂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5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江市盛泽信达绸厂于2017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江市盛泽信达绸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江市盛泽信达绸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吴江市盛泽信达绸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劼纯代理审判员  夏玉琴代理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