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彭文奎与周如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文奎,周如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90号原告:彭文奎,男,汉族,1971年3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鑫,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如利,男,汉族,1969年1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义平,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文奎诉被告周如利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彭文奎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文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文奎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彭文奎负担。审 判 长 马 永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