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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江苏龙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徐建平、王秋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龙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徐建平,王秋云,王惠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2329号原告:江苏龙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后巷嘉山村。法定代表人:丁根新,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亚颖,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立芳,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平,男,1966年3月7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王秋云,女,1963年8月17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王惠森,男,1963年3月3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原告江苏龙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建平、王秋云、王惠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龙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龙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徐建平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2017年4月13日已给付原告)。审判员  马俊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红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