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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2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谢玲芸与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玲芸,陈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2民初710号原告:谢玲芸,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顺昌县。委托代理人朱光伟,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毅,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彬,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单位地址:南平市环城南路100号顺丰速运营业点(茶厂对面)。原告谢玲芸与被告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谢玲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玲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玲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玲芸负担。审判员 郑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嘉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