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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道金与澧县正发富民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金,澧县正发富民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3民初20号原告:王道金,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柱,澧县澧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澧县正发富民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正茂,执行董事。原告王道金与被告澧县正发富民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道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澧县正发富民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道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28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自2015年起,原告开始销售油糠给被告,至2016年2月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28000元,由被告法定代表人谭正茂的妻子颜道辉给原告出具了欠到原告王道金糠款128000元的欠条。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付,现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128000元。被告澧县正发富民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未予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5年起,被告澧县正发富民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开始购买原告王道金的油糠,至2016年2月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28000元,由被告法定代表人谭正茂的妻子颜道辉给原告出具了欠到告王道金糠款128000元的欠条。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对欠原告糠款无异议一直未偿还至今,以致成讼。另查明,被告公司仅有谭正茂、颜道辉两名股东,谭正茂任被告执行董事兼经理,颜道辉任被告监事。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一致,原告将油糠销售给被告,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颜道辉作为被告公司股东及监事基于被告经营活动给原告出具油糠款的欠条,依法应由被告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应当按约定价款给付原告油糠款。被告不按约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澧县正发富民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始5日内偿还原告王道金货款12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被告澧县正发富民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覃 敏审 判 员  成水友人民陪审员  朱跃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郭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