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关敏与赵春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敏,赵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136-1号申请执行人关敏。被执行人赵春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602民初1680民事判决书,责令被行人赵春华给付申请人关敏案件款30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春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内存款30000.00元至我院。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红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