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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关敏与赵春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敏,赵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136-1号申请执行人关敏。被执行人赵春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602民初1680民事判决书,责令被行人赵春华给付申请人关敏案件款30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春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内存款30000.00元至我院。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红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