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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3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沧州广和投资有限公司、青县中润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广和投资有限公司,青县中润商贸有限公司,河北沧润房地产有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03执1号申请执行人:沧州广和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县中润商贸有限公司、河北沧润房地产有限开发有限公司。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两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予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柯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