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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2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息平与黄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息平,黄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2民初459号原告李息平,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黄剑,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原告李息平诉被告黄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息平、被告黄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息平诉称,2016年1月20日,被告黄剑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李息平借款60000元,当时有见证人何某在场见证。被告黄剑借款后经原告李息平多次追偿,至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李息平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始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月利率计息,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剑辩称,2016年1月20日向原告李息平借款60000元,2016年7月份已经全部还清欠款给原告,没有欠被告的钱。借款是为了公司做工程,工程做完后,款从公司全部划过给原告了。我没有证据证明,但公司及何某有证据证明款从公司处划给原告。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0日,被告黄剑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李息平借款60000元,并写下>,内容为:今借到李息平人民币陆万元正。被告黄剑在借款人处签名进行确认,见证人何某在见证人处签名进行确认。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日期,原告曾多次追讨,但被告一直不给付。原告遂于2017年2月23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黄剑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月利率计至偿付清款日止)给原告李息平。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被告黄剑口头辩称已偿付全部借款给被告,但未举证相关证据。本院认为,被告黄剑欠原告李息平借款60000元,原告以持有被告出具的>为凭而主张诉讼请求,事实清楚,本院应予认定上述书证为合法有效书证。被告庭审中辩称已经还款,但被告黄剑未举证相关证据,故本院无法认定。原告李息平要求被告黄剑从起诉之日始偿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利率应从主张权利起诉之日始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款日止。因此,依照>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付借款6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2月23日始按年利率6%计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李息平;二、驳回原告李息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剑承担625元,由原告李息平承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会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柏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