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第66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霆、宁波亚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霆,宁波亚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范央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第66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霆,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委托代理人:赵彦江,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荣伟,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亚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浪木大厦〈18-3〉室。组织机构代码:31691897-7法定代表人:范央尔,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范央尔,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黄霆与宁波亚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轩公司)、范央尔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亚轩公司、范央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亚轩公司、范央尔向申请执行人黄霆偿还投资理财款1454027.91元,并偿付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454027.91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9652元、执行申请费16990.28元。但被执行人亚轩公司、范央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在1600000元范围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范央尔、宁波亚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房赤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