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天门市双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徐艳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门市双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艳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616号原告:天门市双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西寺路19号。法定代表人:马德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元庆,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艳红,女,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天门市。原告天门市双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艳红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天门市双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门市双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天门市双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军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