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4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百色市迎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黄丽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色市迎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黄丽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4民初342号原告:百色市迎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百色市福州街86号。法定代表人:黄恒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励,广西万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丽莉,女,1984年1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百色市迎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丽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百色市迎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需要重新收集相关证据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百色市迎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百色市迎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百色市迎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岑兰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