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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6)豫1303民初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邱连成与南阳市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连成,南阳市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6)豫1303民初第2194号原告邱连成,男,汉族,生于1950年7月3日,住南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举、张露,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兴达商务苑综合楼附楼。法定代表人杨玉龙,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连成与被告南阳市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属于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邱连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76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瑞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景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