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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执1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金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金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执1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金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金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金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贺向泽位于凰金园A单元703号(评估价值为358340元)、704号(评估价值为356241元)、空港新区国际风情街五区124号(评估价值为90024元)房产,抵顶了相应价值的债务;剩余款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仲裁委员会(2016)运仲裁字第5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国强审判员  张亚辉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