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2225号原告张某,女,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高鹏,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男,1976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捷独任审理。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13日自愿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孟 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先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