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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民初3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湘潭市中山房产管理所与李正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市中山房产管理所,李正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3864号原告:湘潭市中山房产管理所,住所地湘潭市。法定代表人:张志远,该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芹,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立伟,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正秋,男。原告湘潭市中山房产管理所与被告李正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湘潭市中山房产管理所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市中山房产管理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市中山房产管理所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潭市中山房产管理所负担。审 判 长  张 湛审 判 员  吴金平人民陪审员  涂志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喻晓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