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行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杜明龙不服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站地区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明龙,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站地区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05行初76号原告:杜明龙。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站地区大队。法定代表人:韩继强。委托代理人:苏彬。原告杜明龙不服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站地区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案,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对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达成谅解,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明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周 毅代理审判员 信欣然人民陪审员 杨 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 悦 百度搜索“”